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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贯彻实施《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关于贯彻实施《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2004-08-04

关于贯彻实施《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市级各有关单位:
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浙财综字[2004]52号文件精神,新的《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,为更好地贯彻落实《办法》,规范财政票据管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新版财政票据实行全省统一票样、规格和印色,收据联统一套印“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”。
二、为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,自2004年7月1日开始,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期限为三个月,已印制未使用的旧版票据最迟可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。
三、《办法》对财政票据进行了归并,减少了票据种类(新旧财政票据使用对照表见附件)。由于部分票据被取消,部分票据样式、规格作了较大的改动,使用电脑开票的单位应根据新版财政票据的样式、规格及时做好电脑打印程序的调试工作,保证新版票据按期使用。
四、各用票单位9月30日前做好旧版票据的清理、回收、登记造册工作。在进行旧版票据的结报核销后购领新版财政票据,同时换领新的《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》。
五、新版财政票据的使用期限为两年,票据下方印有红色“本票据限于xxxx年xx月xx日前填开使用方为有效”的字样,具体日期以票据印制之日开始计算。
六、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,可与本中心联系,联系电话:87188160、87188161。

附件:宁波市新旧财政票据使用对照表

宁波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
、 二○○四年八月四日

附件1: 宁波市新旧财政票据使用对照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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